職務侵占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共同侵占單位財產 三人依法被判刑
王新建系鄭州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質量部檢驗員。在工作期間,王新建結識了任該公司倉庫保管員的董玉良和任該公司服務部物料記帳員的王彬。2002年3月份,王新建找到董玉良,商量利用二人的職務便利,從倉庫盜竊本公司產品“3100主板”出去賣后分錢,得到董玉良的響應。王新建隨后又找到王彬,商量讓王彬聯系買主將偷來的主板賣掉,王彬也表示同意。隨后,王新建、董玉良陸續從該公司倉庫偷出“3100主板”146塊,價值246010元,其中給王彬60塊(價值101100元),讓其找人賣掉。后公司發現146塊“3100主板”被盜后,就向公安機關報了案。2002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9月2日,從王彬的工作地點提取到未被王彬賣掉的“3100主板”書6塊。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新建、董玉良、王彬無視國法,身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公司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系共同犯罪,應予以懲處。法院依法以職務侵占罪,分別判處王新建、董玉良、王彬有期徒刑7年、7年、5年。
案例二:
貨款收回不上交 私自揮霍被判刑
劉某原系安陽市某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員。從2004年1月至2005年11月,采用以客戶的名義書寫假收條的手段沖賬,將收回的73399.17元的貨款裝入自己的錢包,把該筆款項據為己有。
安陽市文峰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單位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另六個月,非法所得73399.17元予以追繳。
案例三:
以公司名義借款后攜款潛逃構成職務侵占罪
甲公司職員張某在工作中負責保管公章,并有權使用公章與他人簽訂合同。2003年1月,張某私自以公司名義,使用公章向乙公司借款二十萬元后,攜款逃走。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利用職務的便利,以甲公司的名義向乙公司借款,而后攜款潛逃,乙公司在簽訂借款合同中沒有過錯,其認為張某是在履行職務,自己是借款給甲公司,而非借款給張某個人,其合同安全應得到法律的保護,有權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因此,張某的行為侵占的客體是甲公司的財物所有權,客觀上利用了其在公司擔任的職務的便利,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甲公司由于對其職員管理的疏忽,應承擔向乙公司還款的法律后果,而甲公司則只能事后再向張某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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