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詐騙罪立案之后怎么進行處罰
1、詐騙罪主要以詐騙的數額來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詐騙罪不退贓能假釋嗎
這個沒有絕對剛性的標準,積極退贓是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事由。具體如何掌握還取決于合議庭的自由裁量權,只要其運用自由裁量權時不違反“罪”與“罰”相適應的刑法原則即可、同時還需要考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投案自首、取得受害人諒解、主動交代同案犯,知罪認罪悔罪的態度予以綜合確定。詐騙公私財物27萬,必定構成“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犯罪事實,可能構成“詐騙公私財物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量刑原則分別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刑法》第八十一條 【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我們不能以行為人有欺騙行為而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以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推定其有欺騙行為。要證明行為人構成詐騙罪,既要證明行為人有核心欺騙行為,又要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證明欺騙行為,應當圍繞行為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財物收集和組織證據;證明非法占有目的,應當圍繞行為人非法占有并逃避返還騙取的財物收集和組織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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