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童工要承擔什么責任怎么劃分
招用童工要承擔什么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上述兩部法律是禁止行規定,那么用人單位一旦違反,必將招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使用童工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1)根據《勞動法》第9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2)《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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