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認定
濫用職權罪認定如下:
(一)根據本條規定,成立濫用職權罪,首先必須有濫用職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濫用職權,完全是在具體的職權范圍內處理事項,則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
(二)本條關于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屬于普通法條,此外,本法還規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濫用職權的犯罪即特別法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觸犯特別法條時,也可能同時觸犯本條的普通法條。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特別法條優于普通法條的原則認定犯罪,即認定為特別法條規定的犯罪,而不認定為本罪。
(三)行為人接受他人的賄賂后又濫用職權給他人謀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本罪與受賄罪。這時,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只不過是受賄得以實現的條件,因此,只要能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的行為不再具有獨立的意義,對之應以受賄罪從重論處。如果收受的賄烙不大不能構成受賄罪的,則應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論處,從而輕縱犯罪。
(四)行為人利用職權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從本質上講亦具有濫用職權的性質,如果因其貪污行為又致使其他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本罪與貪污罪,屬想象競合,對之宜擇一重罪以后者等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濫用職權罪認定的解答,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想了解更多關于濫用職權罪認定,或是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都可以到律霸網咨詢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合同無效的13種典型情形及裁判規則
2021-01-21合同到期不履行要打官司多長時間有效
2021-02-13借款到期前保證人去世,繼承人要承擔保證責任嗎
2020-12-15刑法對減刑的規定
2020-11-272020婚前財產協議怎么寫,婚前財產協議有效嗎
2020-11-27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正當經營會受到什么處罰
2021-01-31終止的勞務合同保存多久
2021-01-20離婚起訴流程是怎樣的
2021-01-17繼承贈與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
2020-12-03申請強制執行費用多少
2021-03-25成立業主委員會流程有哪些
2021-01-16買了小產權房怎么辦
2020-12-28離婚時房產證未辦如何分割房產
2021-01-08找房屋中介要注意什么
2021-01-17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費的,如何處罰?
2021-01-27什么叫勞動合同變更
2021-03-14調崗降薪離職補償金怎么算
2020-11-18兼職拖欠工資是勞動爭議嗎
2021-02-23父母可以給成年子女購買死亡險嗎
2021-01-10人身保險的投保人需要擔負什么義務
202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