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在委托律師后,經常問我們一個問題:我一邊也托著關系,那么在委托你們進行維權以后,我的這些關系還需要繼續用下去嗎?
通常,我們律師代理拆遷案件也不反對當事人通過多種途徑、多種方式進行維權,因為,拆遷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社會問題的解決、重大利益爭取的過程,多種途徑、多種方式相維權,在某一個時間點一結合雙方的博弈就會發生變化。
但是,隨著實踐經驗的不斷豐富,我們發現在拆遷過程中有時候找關系不但沒有發生應用的作用,反而弄巧成拙。下面,我們就通過一個簡單的案例來分析一下這個奇怪的現象。
程先生的在東北的一家占地不小的養殖場面臨拆遷,拆遷方最初給的評估報告價格是200萬左右,程先生在委托律師維權的同時,也通過自己當地的一些關系運作這件事情。拆遷開始大概半年以后,程先生所托的關系帶話過來,說通過他的努力,拆遷方那邊同意漲到300萬,讓程先生趕緊簽字。
程先生這時候就開始左右為難了,為什么呢?因為程先生的養殖場有兩千多平方米的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地上還有不少房屋和相關設備,他自己對本次拆遷的所能獲得的權益是有自己的最低估價的,那就是最低價位要爭取到500萬,理想價位是700萬,但是托關系僅僅幫他漲上來一百萬,離他的最低價位還有一段距離,更不要說理想價位了,但現在的情況關系已經托了,不僅花了錢還欠了人情,價錢也確實漲上去了,實在為難。
因為人情,程先生不好直接拒絕所托的關系,說回去先考慮。事情的最后結果反而是所托的關系回頭不停來做程先生的工作,讓其趕緊同意簽字,弄得程先生非常被動。
為什么拆遷中所托的關系最后反而會弄巧成拙呢?因為目前大部分都是政府在進行征地拆遷,政府在整個征地拆遷環節有巨大的利益驅動,這就決定了政府牽頭、主導的拆遷必然會得到政府各個部分的全力配合。而我們所托的關系,一般都是在政府、社會有背景的人,這些人和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他們的利益在某種程度上其實是一致的,所謂的位置決定立場,這就決定了有著共同利益立場的所謂關系只能給你提供有限的幫助,甚至有時候是通過對方的立場去做被拆遷人的工作。這就是弄巧成拙的根本原因。
自己的利益要靠自己合法、合理去爭取,尤其是在征地拆遷中涉及到重大利益之爭時,不要過份依賴所謂的關系和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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