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雖然我國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但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不意味著就已喪失勞動能力。本案中,孫某一直從事農林漁牧行業,每天早晨乘坐客車至市區賣菜,因此,法院參照本地從事農業生產收入標準,同時考慮到孫某已61周歲,年老體弱,實際收入與年輕人相比應較低,誤工費標準酌情定為70元/天。
退休,在某種意義上講,更多的是一種待遇,并不是必然喪失勞動能力的年齡標準。退休年齡的規定并不是勞動能力有無的界定,而是因人而異的。且就我國國情而言,廣大農村的多數農民不能享受退休待遇,60周歲以上的男性仍然從事一定程度的勞動,甚至還充當著家庭經濟來源的主力。誤工費的賠償是以實際勞動能力喪失為要件,是以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為標準,并不以年齡為限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其次,該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也就是說,我國法律并沒有規定年滿60周歲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就沒有誤工費。誤工費的本質是受害人因無法正常工作而減少的收入,具有補償性的特征。計算標準也只與受害人是否因人身受損而導致工作耽誤,進而收入減少有關,與年齡沒有直接關系。即便受害人已滿60周歲,但只要能證明還有收入,就應該獲得合理的誤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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