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存在哪些區別?
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主要區別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后者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前者僅限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分或者職稱進行詐騙;后者的手段無此限制。
3、犯罪主觀目的有所不同。前者的目的是追求各種物質的或者非物質的非法利益;后者的目的僅限于非法占有公私財物。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前者不以占有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為要件;后者以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為要件。
二、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冒充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或者,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關鍵在于“騙”,如騙取金錢、愛情、職位、榮譽等,從而獲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綜上所述,招搖撞騙犯罪和詐騙犯罪存在一定的競合關系,在特殊情況下,招搖撞騙罪可以轉為詐騙罪。要是看兩者的區別,主要是從構成要件、犯罪客觀表現、刑事處罰標準及立案上。從處罰上,詐騙罪更加嚴厲,招搖撞騙最多只能判十年。
招搖撞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招搖撞騙罪是如何認定的
招搖撞騙罪的司法解釋有什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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