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是什么關系?
招搖撞騙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權威及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是財產,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即招搖撞騙罪要求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不要求客觀上取得財物,也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而詐騙罪要求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任何手段,即遂時客觀上要求取得財物,主觀上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取得少量財物不影響招搖撞騙罪的定性,但是當取得財物達到或超過數額較大時,滿足詐騙罪構成要件時,則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成立想象競合關系。
二、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區別
1、客觀要件不同。前者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后者客觀方面含兩個基本條件1.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2.行為人必須有招搖撞騙的行為。
2、手段不同。前者的手段并無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進行,由此騙取被害人信任;后者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
3、行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后者行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目的的內容廣泛得多。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不同。前者構成則要求只有詐騙數額較大;后者構成對所騙取的財物數額沒有什么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詐騙罪條文:
1、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2、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招搖撞騙罪條文:
1、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第三百七十二條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我國對于犯罪預備的相關,只要是不觸及到相關刑法中的規定的話,那么犯罪嫌疑人就不需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預備階段觸犯了一定的法律,那么將會比較計水分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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