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搖撞騙罪的取證過程是怎樣的?
招搖撞騙罪的取證過程一般是被害人要寫書面的報案材料,寫明被騙過程,提供線索。如提供嫌疑人特征、詐騙數額、如何交付財產、嫌疑人的詐騙手段等,公安機關可以制作詢問筆錄,詳細了解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接受被害人報案后,立案偵查采取措施,收集犯罪證據:抓獲嫌疑人進行訊問,制作筆錄,查明嫌疑人戶籍信息等相關信息。向銀行查詢查封扣押凍結嫌疑人涉案財產、銀行賬戶,刑事拘留后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逮捕嫌疑人后繼續偵查。
而詐騙罪需要的證據:對方虛構事實和受騙付款的證據,及向對方索要對方不給或失去聯系的證劇。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 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 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 綜合案件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招搖撞騙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冒充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二是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關鍵在于"騙",如騙取金錢、愛情、職位、榮譽等,從而獲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三、招搖撞騙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
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
四、招搖撞騙罪的量刑
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情節嚴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多次進行招搖撞騙的;招搖撞騙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騙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或惡劣政治影響的;等等。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按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招搖撞騙在現實中總會和其他相關的詐騙行為相混淆并且在量刑上發生變化,所以在被欺騙后應該及時準備好證據交給公安部門才能將案件成立,而取證的過程往往都是從書寫相應的被騙事實開始,報警后交給警察的所有證據也必須是合法且有效的。
招搖撞騙罪的司法解釋有什么內容
招搖撞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招搖撞騙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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