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搖撞騙罪法條競合時如何處理?
招搖撞騙罪法條競合時應當優(yōu)先適用于特殊法條,對于法條競合,既可以從靜態(tài)方面加以研究,即分析哪些刑法分則條文之間存在競合關系;也可以從動態(tài)方面研究,即在具體案件中實際分析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同時觸犯數個存在競合關系的法條,并進而決定案件的法律適用(在此意義上,亦不妨將法條競合稱為“法條競合犯”)。從靜態(tài)方面看,法條競合的基本特征在于數個刑法分則條文的競合性;從動態(tài)方面看,法條競合具有如下主要特征:其一,行為人基于一個罪過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其二,行為人的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了數個刑法分則條文。該數個刑法分則條文,既可以為同一法律所規(guī)定,如現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和第一百二十七條(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也可以為不同法律所規(guī)定,如1979年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泄露國家機密罪)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違反職責罪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其三,行為人一行為同時觸犯的數個刑法分則條文,所規(guī)定的必須是性質不同的犯罪構成(即罪名相異)。同種犯罪的未完成形態(tài)與完成形態(tài)之間不存在所謂法條競合關系,同種犯罪的實行犯與教唆犯、組織犯、幫助犯之間,結果加重犯與基本犯之間,實害犯與行為犯、危險犯之間,也無所謂法條競合問題。認為同種犯罪的不同形態(tài)、構成之間亦存在法條競合的觀點,既混淆了法條競合與犯罪停止形態(tài)、共同犯罪形態(tài)以及犯罪基本構成和加重構成等刑法范疇之間的界限,又沒有實際意義,并不科學。其三,行為人一行為同時觸犯的數個性質相異的刑法分則條文,在邏輯上存在競合關系。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二、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有何不同?
兩罪看起來都屬于詐騙,但是從我國《刑法》規(guī)定來看,招搖撞騙罪對行為對象、犯罪行為方式以及騙取的內容等方面上與詐騙罪都有不同程度上地差別。
1、在行為對象和騙取內容上,招搖撞騙騙取的利益包括財產性利益也包括非財產性利益;詐騙罪的行為對象僅包括財物和財產性利益。比如說,招搖撞騙罪的行為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可以利用某種特定身份騙取某種政治待遇、某種榮譽,而詐騙罪不能。
2、在行為方式上,招搖撞騙罪必須是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方式騙取利益;而詐騙罪并不限定于以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方式騙取,只要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即可。
3、如果騙取的財物數額達到“特別巨大”的程度,如達到20萬元以上,從刑罰與罪行相統一的角度來說,應當擇一重罪處罰,即處以詐騙罪。
4、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應以招搖撞騙罪從重處罰,這是我國《刑法》第279條第2款明確規(guī)定的,屬于招搖撞騙罪的從重情節(jié)。這是因為冒充人民警察這樣的特殊身份,給人民警察職業(yè)榮譽造成傷害,性質較為惡劣。
對于一種犯罪行為可能已經觸犯到了不同的法律條文,而且這兩個法律條文當中存在著競合關系,這個時候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他們就陷入到一個盲區(qū),并不是特別了解應當如何進行操作,此時,可以請一個專業(yè)的律師為自己指點迷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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