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搖撞騙罪與非罪有什么區別
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看是否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其與詐騙罪兩者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顒?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于公私財產權利。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并無此限制,而是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盡管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上述區別,但在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去騙取財物的情況下,一個行為可同時觸犯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處理想象競合犯的案件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的原則。
二、刑法中對于招搖撞騙罪的規定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
1、招搖撞騙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
本罪屬于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
2、招搖撞騙罪的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按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腕w是侵犯了國家機關的良好形象。
依照《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對招搖撞騙罪根據其罪行輕重分兩個量刑幅度處罰:
其一,構成招搖撞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其二,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是指一貫招搖撞騙或流竄作案,影響極壞的;屢教不改的:犯罪手段特別卑劣的;后果嚴重的,以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刑法中規定這類招搖撞騙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騙取相關的受害人員的錢財的,我國的司法部門對這類犯罪人員進行相關的判決。維護我國政府機關部門的公信力,維護我國的社會合法秩序,進行相關的審理和判決。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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