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搖撞騙的客體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guī)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冒充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二是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關鍵在于“騙”,如騙取金錢、愛情、職位、榮譽等,從而獲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損害國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
二、與詐騙罪的界限
兩者都表現(xiàn)為欺騙行為,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兩者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
(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于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并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4)構成犯罪有無數(shù)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shù)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并無數(shù)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xiàn)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xiàn)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盡管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上述區(qū)別,但在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去騙取財物的情況下,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處理想象競合犯的案件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的原則。
(5)犯罪目的的不同。
招搖撞騙罪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普遍的,主要原因在于招搖撞騙的犯罪行為的主體非常廣,對于公司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進行欺詐活動的情況,必須按照招搖撞騙罪的相關判罰標準來進行處理,但如果犯罪事實輕微的,可以直接治安處罰即可。
招搖撞騙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招搖撞騙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招搖撞騙罪的司法解釋有什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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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吳先軍律師,現(xiàn)為浙江援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中華律師協(xié)會會員,杭州市律師協(xié)會會員。擁有法律實務和律師的工作經(jīng)歷,在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工程款糾紛、勞務糾紛、婚姻家庭、法律顧問等民商事方面積累了豐富的實戰(zhàn)經(jīng)驗,培養(yǎng)了認真嚴謹?shù)墓ぷ髯黠L,能夠準確把握客戶需求,系統(tǒng)識別法律風險,靈活設計交易模式,合理控制法律風險,辦理民商案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使當事人利益最大化。扎實的理論功底、求實的工作作風,周到的服務意識,贏得了當事人的信任與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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