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2、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3、顯失公平的合同。相對無效合同而言,可撤銷合同的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在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之前,可撤銷合同的法律效力既不絕對無效,也不是絕對有效,而是處于一種效力待定狀態。為了使合同效力狀態盡快確定下來,法律對當事人行使撤銷權規定了相應期限。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計算。
本案在雙方達成協議后,發現王先生有不良癥狀,對方與王先生達成的“其他責任自負”之調解協議顯屬重大誤解,如果王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符合法律的規定,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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