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是人民法院的權利,檢察院不能判瀆職罪,但是可以免予起訴。
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或不適宜提起公訴所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不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后依法做出的處理結果之一,其性質是人民檢察院對其認定的不應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種訴訟處分。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從而在審查起訴階段終止刑事訴訟。
中國的人民檢察院對已構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可免除刑罰的被告人所作出的不提請人民法院審判而終結訴訟的處理決定。人民檢察院對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和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均可作出免予起訴的決定。
免予起訴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①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②被告人具有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指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不大,認罪態度較好的。
可以免除刑罰包括以下9種情況:
①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刑法應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
②聾啞人或盲人犯罪的。
③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的。
④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的。
⑤預備犯罪的。
⑥中止犯罪的。
⑦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從犯。
⑧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
⑨犯罪較輕自首的,或雖犯罪較重但在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現的。免予起訴的案件,必須制作免予起訴決定書。免予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將免予起訴決定書交給被告人及其所在單位,以及被害人、移送起訴的公安機關。被告人如果在押,應當立即釋放。被害人或被告人如果不服,可在收到免予起訴決定書后7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將復查結果告知被害人或被告人(見不起訴)。1996年3月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不再有免于起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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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劉連臣律師,1990年獲取律師資格,國家注冊一級建造師、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招標師、國家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山東省首批行政處罰聽證主持人、高級經濟師、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中國人民大學MBA,直接從事企業高管5年以上,具有較豐富的企業管理工作經驗。長期從事房地產法、建筑工程法律法規理論研究教學和實務操作,專業底蘊深厚,實踐經驗豐富,是資深的復合型專業律師,曾擔任多家房地產企業、建筑類企業高級顧問和法律顧問,成功的辦理了一批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房屋質量糾紛、建筑工程質量糾紛、建筑工程結算糾紛、企業股份糾紛、招投標和政府采購糾紛案件,為當事人挽回大量經濟損失,較好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贏得了社會好評。本人秉承的理念是做律師要有:愛心、誠心、公心、忠心。對當事人以誠相待,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忠實的維護法律為己任。 業務范圍:1、建設工程合同管理,2、第三方催收工程款,3、投標咨詢指導,4、代理投標質疑、投訴和訴訟,5、招標文件負面清單分析,6、各類房產糾紛(1、各類房屋產權糾紛,2、房屋質量糾紛,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4、小區共有部分使用糾紛,5、物業管理糾紛 6、小區規劃糾紛 7、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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