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無償轉包解除合同判決一般是可以撤銷的,合同撤銷權行使之前該合同有效。合同撤銷權的8種情形指的是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五種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以及合同簽定人是無行為能力人的兩種情形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一種情形。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 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相對于絕對無效合同而言,可撤銷合同屬相對無效合同,其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當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對無效。在行使撤銷權后,合同無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時,自始不發生效力。合同撤銷權是不同于債權人的撤銷權,合同解除權的民事制度。
二、可撤銷合同的特征
1、可撤銷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它要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然而由于某種原因的存在,可以導致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為了維護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合同確認為可撤銷合同,賦予意思表示不真實的當事人以撤銷權,通過撤銷權的行使使合同歸于無效。如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等原因均可導致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
2、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以撤銷合同,由撤銷權人自由決定。可撤銷合同所針對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法律為維護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而賦子其撤銷權。此種權利當事人是否行使亦應尊重其意愿,當事人不提出撤銷請求,法律不應強制干預。
3、可撤銷合同在末被撤銷前,應為有效撤銷權人在未行使撤銷權使合同被撤銷前,合同是有效的,并不因合同存在可撤銷的因素就認為其無效,當事人應依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但當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撤銷了合同時,該合同自始歸于無效,產生與無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 可撤銷合同的構成要件
三、合同撤銷權的8種情形是什么
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合同可撤銷的原因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五種情形。并且特別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損害國家利益的才作為合同無效的原因。很顯然,《合同法》關于合同可以撤銷的原因,采取有別于《民法通則》的規定,借鑒了目前世界各國或地區的通行作法,采取了廣義的立法。但是,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其內容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合同才可作為合同撤銷的原因,而對于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方式簽訂的合同一概都歸類于《民法通則》第58條所指的無效情形,作為合同無效的原因。
除此之外,合同撤銷權還有三種情形: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3、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綜上所述,土地無償轉包解除合同判決一般是可以撤銷的,同的訂立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所以如果存在違法訂立的情況下是可以撤銷的,而合同的訂立不能夠存在顯失公平,欺詐等違背了真實意思的情況,否則是可以撤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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