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非金融機構嗎?
可以,土地使用權抵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土地使用權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占有的行為。土地使用權抵押關系成立后,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得申請人民法院拍賣作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權,以拍賣款抵償債務,如有剩余,應退還給抵押人,不足時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
抵押人將已出租的土地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抵押人在抵押期未滿前如需要轉讓或以其它形式處置已抵押土地時,應事先取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凡未取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轉讓或處置行為無效,如因抵押人的過失或故意行為而導致抵押土地價值減少,不能或不足以擔保債務時,抵押人有義務重新提供或追加擔保。
二、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是一種不動產權利的抵押,它有以下特點:
(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并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并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
(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
(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后,并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對于土地使用權抵押情況,應當由雙方進行協商處理,因為土地使用權并不能作用實際的資產來進行處理,只要根據實際使用情況才可以獲得收益,抵押方在進行相關事項的認定時,也需要到現場進行勘察,避免出現土地使用權認定錯誤的情況。
土地使用權抵押擔保的比例是多少
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怎么辦理?
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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