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的情形
玩忽職守罪的主觀方面,多數(shù)是出于過失,其中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但由于嚴重不負責任,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損失。
濫用職權罪的動機,多出于不確定的隨心所欲、濫施淫威、蠻橫無理。或者出于確定的徇私情私利、貪圖錢財、討好上級、偏袒親友等等。玩忽職守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由于失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玩忽職守的行為,必須是違反國家工作紀律、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通常表現(xiàn)為兩形式:
一是放棄職守,不履行自己應當履行的職責,對自己負責的工作撒手不管,不傳達、不布置、不檢查、不報告等等。
二是不正確地履行職責,在履行職責中,馬虎草率,敷衍塞責,嚴重地不負責任。玩忽職守的行為一般地表現(xiàn)為消極的不作行為。與玩忽職守相反,濫用職權的行為,一般都表現(xiàn)為積極的行為,通常表現(xiàn)為超越職權,擅做決定,濫批條子,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標準應該是法定的,統(tǒng)一適用于玩忽職守罪和濫用職權罪;其法定標準應包括:致使國家、集體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造成公民合法財產重大損失、公民死亡、公民多人重傷;造成國家信譽、形象、威望地位嚴重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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