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如果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在一年以內,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在原勞動合同到期以后,用人單位應該在一個月以內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如果未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仍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比如,用人單位在合同到期后未與勞動者續簽合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一年時間,扣除一個月的勞動合同簽訂的準備期,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這已經算是一筆不少的費用了。在這一點上看,未續簽勞動合同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一樣的。
其二,如果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在一年以上,則視為雙方已訂閱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如果未續簽勞動合同的時間超過一年,則視為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時,因為時效未過,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風險仍然存在,此外,因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存在,用人單位還應受這方面法律的約束。
勞動合同到期后應該注意防范哪些風險?
1.勞動合同管理可以運用技術手段設置期限屆滿提前提醒,比如提前一個月。
2.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決定是否續簽,同時征求員工意見。如果選擇就此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一方有權要求按照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選擇續簽,應當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最晚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后一個月前。
4.如果雙方無意續簽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之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勞動者或者與其達成協議,并辦理離職手續,避免期限屆滿之后仍然用工的現象出現。
5.未及時采取措施,等合同期限屆滿、事實勞動關系已經成立的時候,《勞動合同法》四十四條的規定已然不能為用人單位所用,要想解除勞動關系,則應當適用法律法規關于勞動合同解除的規定,違法解除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或主張雙倍于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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