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對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標準進行了較為具體的規定。其中第3條“在立案后,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應該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無正當理由中斷或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強制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其中“在立案后,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對應該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對強制措施的適用,除逮捕外,對符合條件的均規定為“可以”適用。所以,在實踐中對于達到某一強制措施條件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偵查機關沒有采取強制措施,是否應按該條立案標準追究其徇私枉法罪?哪些是“應該”采取強制措施的情形,成為需要探討的問題之一。
筆者認為:刑事訴訟法對達到強制措施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規定為“可以”而非“應當”適用。這是立法上為保護人權而“從嚴適用”強制措施和貫徹必要性原則的體現。因為濫用強制措施則可能使無辜群眾的人身權利遭受侵害。但強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訴訟(偵查、起訴、審判)順利進行的有力措施,所以從強制措施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目的出發,對達到強制措施條件的應當結合案情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況采取強度相適應的強制措施。
一、應當采取強制措施的情形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暫時限制或剝奪的強制性方法。我國規定了五種強制措施,按照強制力度從輕到重的順序排列依次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1、拘傳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所以,對于社會危害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不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不致以發生社會危險性或串供、毀證、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接受訊問,或配合偵查的應當依法傳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雇傭關系確立的條件
2020-11-28公司解散注銷的區別是什么
2020-11-28離婚小孩多大有選擇跟誰的權利
2021-01-26解除婚姻關系有什么條件
2020-11-152015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2020-12-11合同上是否要約定購買五險一金
2020-11-21行政處罰不交多久被強制執行
2020-12-13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發放貸款的全部承擔責任嗎
2021-02-16脅迫協議無效怎么取證
2020-12-30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多久生效
2021-01-14工傷復議期過不能申請行政訴訟嗎
2020-12-06集體土地租賃協議書的內容
2021-03-17農田非法在別人土地上取土如何處罰
2021-02-14知識產權代理公司收入如何確認
2021-03-23單位未蓋章的競業限制協議效力
2021-03-09工會會員享有哪些權利
2021-03-19勞動合同是實習期過后簽的嗎
2020-11-16意外險的理賠依據有哪些
2021-01-16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
2021-01-30保險合同的方式是什么解除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