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虐待部屬罪】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認定虐待部屬罪要注意的問題
(一)劃清本罪與軍人構成的刑法上的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和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與被害人構成隸屬關系的首長,犯罪對象則僅限于與行為人構成隸屬關系的部屬。故意傷害罪為一般主體,軍職人員和一般公民均可構成,而且不要求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特定關系。
2、犯罪的客觀表現不同。本罪是一般表現為經常打罵、凍餓等等方法對被害人進行肉體或者精神的摧殘、折磨,其結果不僅可能引起傷害,還可能引起其他嚴重后果,而故意傷害罪一般表現為以暴力或其他手段直接傷害他人的身體,其結果是造成被害人身體的組織完整性或者各種器官的正常功能遭到破壞。因此,如果部隊的領導人員對自己的部屬不是采取上述虐待的手段,而是以傷害他人身體為目的采用槍擊、刀刺等暴力手段,直接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應依照本法關于故意傷害罪的規定定罪判刑,不能定虐待部屬罪。
(二)劃清本罪同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留、禁閉或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范圍。軍職人員虐待、迫害自己的部屬,手段多種多樣,禁閉也是其中的手段之一。因此,在虐待部屬過程中,間或有非法拘禁行為的,仍應以虐待部屬罪論處,不定非法拘禁罪。但是,如果不是出于虐待部屬的目的,也沒有經常虐待、迫害部屬的事實,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或個人目的非法拘禁自己的部屬,構成犯罪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三)劃清本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1、虐待部屬罪侵害的客體是官兵一致的上下級關系和部屬的人身權利,而侮辱罪侵害的客體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譽權。
2、虐待部屬罪的虐待行為是直接折磨、摧殘部屬的肉體和精神,并因此而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而侮辱罪的侮辱行為是直接損害部屬的人格和名譽,但并不要求必須造成嚴重后果。
3、虐待部屬罪的行為人是有權指揮他人的人,他與被害人之間有隸居關系,屬于軍人違反職責罪中的特殊主體,而侮辱罪的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沒有特殊關系,居于一般主體。
4、虐待部屬罪是過失犯罪,而侮辱罪是故意犯罪。對這類案件在定罪時,如果符合虐待部屬罪的構成要件的,應定虐待部屬罪,而將侮辱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如果不符合虐待部屬罪的構成要件而符合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的,則應定侮辱罪,而將虐待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單純侮辱部屬人格和名譽的行為,只能定侮辱罪而不能定虐待部屬罪。
通過上述介紹可知,虐待部屬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可以幫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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