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看守所37天無罪釋放會留案底嗎?
刑事拘留37天無罪釋放不會有案底,根據《公安機關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第五條,規定所稱的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以下情形:
1、行政
(1)治安調解協議,不予處罰決定;
(2)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決定,以及交通違法罰款(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
(3)傳喚(強制傳喚)、繼續盤問、拘留審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2、刑事
(1)刑事和解協議、撤銷刑事案件決定;
(2)因沒有犯罪事實(含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
(3)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信息。
3、行政案件辦理或者刑事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記載案件受理、立案、調查取證、起訴、審判等內容的過程性信息;
4、按照有關規定已被封存或者應當被封存的公民在未成年期間實施的違法犯罪的處理記錄,但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二、無罪釋放的情形有哪些?
1、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并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則作出無罪判決,并在宣告判決后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無罪釋放的認定是需要由檢察機關進行審查后處理的,對于這種情況是不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基于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已經明確認定了無罪釋放的顯然不存在案底的情況,具體情況可以咨詢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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