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武器裝備罪認定是怎么樣的
一、遺失武器裝備罪認定
行為人遺失武器裝備后是否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取決于是否具備“不及時報告”或者“其他嚴重情節”兩個限制性條件。只有具備了這兩個限制性條件之一,才構成遺失武器裝備罪,否則應以違紀處理。刑法對這兩種犯罪的規定存在部分法規競合關系,即丟失槍支的行為包括了一部分遺失武器裝備的行為。當軍人丟失槍支時,根據特別法優先適用于普通法,特別規定優先適用于一般規定的原則,應適用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有關規定,以遺失武器裝備罪論處。
二、遺失武器裝備罪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根據《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構成遺失武器裝備罪,必須具備不及時報告或者有其他嚴重的情節。所謂“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編造假情況欺騙組織或者嫁禍于人的;遺失的武器裝備被敵人或者犯罪分子利用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任務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等。
2、根據《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規定,在戰時,對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現實危險宣告緩刑的犯罪軍人,允許其戴罪立功,確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撤銷原判刑罰,不以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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