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是指違反保守國家軍事秘密法規,利用職務之便或以非法手段,非法獲取有關國家軍事秘密的情況、文件、資料和實物等行為。
二、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認定
(一)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法條競合問題
本法對這兩種犯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系。對軍人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應優先適用本章的規定,以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論處。
(二)非法獲取軍事秘密后又將軍事秘密故意泄露的定罪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后又將軍事秘密故意泄露的定罪問題,應根據情況區別對待。平時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的,因平時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的法定刑比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的法定刑輕,所以應定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而將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的行為作為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的從重處罰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如果是在戰時將非法獲取的軍事秘密又故意泄露的,因戰時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的法定刑比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的法定刑重,所以應定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而將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
(三)以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方式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定罪
軍隊的許多武器裝備、軍用物資本身就包含需要保密的內容,如性能、構造、成份等,是軍事秘密的載體。為了非法獲取軍事秘密而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其行為同時觸犯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和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屬于想象競合犯,應當根據具體案情,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法律規定定罪。
三、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軍事秘密的安全。軍事秘密關系國防和軍隊的安全與利益,必須嚴加保守。《保守國家秘密法》第27條規定:“國家秘密應當根據需要限于一定范圍的人員接觸。絕密級的國家秘密,經過批準的人員才能接觸。”《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第34條規定,“盜竊、毀壞、出賣軍事秘密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對主管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任何采取非法手段獲取軍事秘密的行為,都將造成軍事秘密的泄露和擴散,嚴重危害國防和軍隊的安全和利益。為了加強對軍事秘密的全面保護,防止無關人員采取非法手段知悉軍事秘密,故將以竊取、刺探、收買的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行為,單獨規定為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本法第282條已規定了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但鑒于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侵害的客體是軍事秘密的安全,犯罪主體又是軍人,為了加軍事秘密的特別保護,所以又專門規定了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本罪的對象是國家軍事秘密。軍事秘密,是指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不能對外公開并直接關系到國防和軍隊安全與利益的事項。包括以下內容:國防和武裝力量建設規劃及其實施情況;軍事部署,作戰和其他重要軍事行動的計劃及其實施情況;戰備演習、軍事訓練計劃及其實施情況;軍事情報及其來源,通信、電子對抗和其他特種技術的手段、能力,機要密碼及有關資料;武裝力量的組織編制,部隊的任務、實力、素質、狀態等基本情況;軍以下部隊及特殊單位的番號;國防動員計劃及其實施情況;武器裝備的研制、生產、配備情況和補充、維佳能力,特種軍事裝備的戰術技術性能;軍事學術、國防科學技術研究的重要項目、成果及其應用,軍事物資的籌措、生產、供應和儲備等情況;軍事設施及軍事設施保護情況;軍援、軍貿和其他對外軍事交往活動中的有關情況等。軍事秘密是國家秘密的重要組成部分,按其重要程度分為絕密、機密和秘密三級。絕密級軍事秘密是指軍事秘密中特別重要的部分,一旦泄露將給國防安全和軍隊利益造成特別嚴重的危害,屬于特別重要的軍事秘密;機密級軍事秘密是指軍事秘密中重要的部分,一旦泄露將給國防安全和軍隊利益造成嚴重的危害,屬于重要的軍事秘密;秘密級軍事秘密是指軍事秘密中的一般部分,一旦泄露將給國防安全和軍隊利益造成危害,屬于一般的軍事秘密。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行為。所謂竊取,是指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會被立即發覺的秘密方法,獲取盜竊軍事秘密的行為;所謂刺探,是指行為人搜集、偵察、探聽軍事秘密的行為;所謂收買是指軍職人員以金錢或財物為交換形式,從他人那兒獲取軍事秘密的行為。按照本條規定,只要具備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即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軍人。行為人的職級區別、職務分工等,不影響主體要件的成立,按照本法的規定,軍人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采取竊取、刺探、收買的方法非法獲取軍事秘密,將會對軍事秘密的安全造成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過失一般不能構成本罪。行為人實施犯罪的目的,不影響本罪構成。無論其出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還是為了牟取個人私利或出于其它個人目的,只要其實施了竊取、刺探、收買等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的行為,即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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