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既遂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行為。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穿戴軍人服飾行騙,使用偽造的軍人證件行騙,等等。
1、本罪的客體,是軍隊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動。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行為。所謂招搖撞騙,是指假冒軍人名義,進行炫耀,實施欺騙活動。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如穿戴軍人服飾行騙,使用偽造的軍人證件行騙,等等。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且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所謂非法利益。既包括金錢、財物等物質利益,也包括榮譽待遇、異性的性愛等非物質利益。若行為人謀取的不是非法利益,例如,行為人為了順利住宿或購買車船票而冒充軍人的,單純為了達到與他人結婚的目的而冒充軍人的,等等,不構成本罪。
二、區分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這兩種犯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侵害的客體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侵犯的客體主要是武裝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于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并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滿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有所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法律要求,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對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并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武裝力量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也是招搖撞騙罪中的一種,但構成了嚴重的情節,所以是需要從嚴從重來處罰的,具體情況下,當事人在遇到冒充軍人招搖撞騙行為時,可以立即向公安機關報警,并按照要求來處理,堅決打擊犯罪行為。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處罰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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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磊律師于2009年進入到山東濟寧某人民法院工作,后辭職進入山東暢通律師事務所工作,多年的法院工作經歷和律師生涯使其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現為濟寧律師協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具有法律職業證書(A證)和專職律師執業證。張磊律師具備豐富的辦案經驗和扎實的專業功底,始終以“勤勉盡責,精益求精”、“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為辦案的基本原則,承辦過多起案件,使眾多當事人的利益得到切實迅速的填補和維護。擅長領域:刑事辯護、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企業法律顧問等訴訟、非訴訟業務。咨詢電話:13953786995?E-mail:zl_lawyer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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