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是什么?
1、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2、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3、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4、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6、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7、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8、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9、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二、宅基地的相關規定
《土地管理法》與《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農民的宅基地權利有著如下的明確規定:
1、宅基地只能在本集體組織成員之內轉讓,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的行為無效。
2、宅基地是不可以繼承的,只有宅基地建成了房子才能繼承,繼承人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直接到當地的土管所去辦理。
我國從來沒有出臺一部比較規范的關于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法律制度,而且相關的政策也是隨著時間的發展在不斷的進行著調整的,近些年來關于農村土地使用權最重要的一項工作就是確權和土地流轉。而且這些工作村民很多時候也根本就不了解,都得村委會慢慢滲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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