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以前權利人不存在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缺乏前提條件。訴訟時效制度目的是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如果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超過一定期間權利就不受法律強制保護。既然是怠于行使權利,即是說權利人客觀上能夠行使權利但主觀上沒有行使權利。交通事故發生時,權利人客觀上完全不具備行使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條件,例如:損害大小根本無法確定導致訴訟請求無法具體確定,交警沒有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導致責任人以及責任大小無法確定,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立案亦要求必須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這些必然導致權利人在客觀上完全不可能通過訴訟行使權利,權利人此時不存在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因此,交通事故發生時不能作為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
其次,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應當有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之規定,針對的是一般人身損害賠償。雖然一般人身損害賠償也存在受傷害之日很難確定損害大小等因素不利于權利人行使權利,但是,人民法院立案并沒有要求必須提供特別的材料,在客觀上,一般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權利人行使權利并不存在無法逾越的障礙,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開始計算。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立案時人民法院要求必須提供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沒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法院就不予立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就成為該類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權利人在客觀上能否行使權利的關鍵,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在客觀上并不要求必須具備這樣的條件。因此,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不應當早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否則,機械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對權利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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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鄭帥律師,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獲法學本科文憑及法學學士學位,曾任重慶銘友律師事務所金融事務部負責人,現任重慶渝宏律師事務副主任律師。該律師曾在長城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江北區聚興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法律顧問,具備豐富的處理復雜、疑難案件的執業經驗,從事律師工作以來,先后為中信銀行重慶分行、重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分行、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分行、華夏銀行重慶分行、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重慶辦事處、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重慶市江津區漢信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重慶市兩江新區通盛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機構提供法律服務。執業期間,主辦、協辦各類重大疑難案件數百件,涉案金額累計10億余元,案件類型涉及金融借貸、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傷、刑事案件、公司法務等多個領域。同時并承辦過多項非訴訟法律服務項目。其中,作為主要負責人牽頭辦理中信銀行重慶分行、重慶銀行不良案件催收工作,并承接了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分行、華夏銀行重慶分行、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市分行等多個不良貸款項目清收工作,積累了豐富的法律服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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