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搖撞騙罪量刑的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規定,犯招搖撞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按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
二、從哪些方面正確認定招搖撞騙罪?
(一)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本罪。
(二)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顒?。
這是本罪同侵犯財產權利的詐騙罪的主要區別之一。盡管行為人的撞騙行為也可能騙取財物,但由于行為人采用的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手段致使人民群眾以為這些不法行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為,因而直接破壞了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動。這也是本罪特殊的、實質的危害所在。
(三)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
這里所說的非法利益,不單指物質利益,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例如,為了騙取某種政治遇或者榮譽待遇等。但要注意的是本罪的主觀惡性一般限制在“騙”的范圍內,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搶劫、強奸的故意,冒充國家關工作人員只是一種給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脅,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屬于一種更為嚴重的犯罪。例如冒充緝私人員,威脅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員,逼迫被告人家屬與之發生性關系等,都應分別以搶劫罪、強奸罪等論處。
(四)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為。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以及此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他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為,例如普通機關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機關的干部,普通國家干部冒充高級職務的國家干部等。
2、行為人必須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為,即行為人要以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職稱,招搖炫耀,利用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實施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以上兩種行為必須同時存在,才可構成招搖撞騙罪。如果行為人僅僅是出于虛榮心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但并未借此實施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則不構成招搖撞騙罪。
不少人認為招搖撞騙罪屬于特殊主體的犯罪,但其實只要是年齡達到規定標準,同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那么都是有可能成立本罪的。在處罰上面,若是冒充人民警察進而招搖撞騙的,此時會在招搖撞騙罪的量刑基礎上,從重作出處罰。而通常進行招搖撞騙的目的,往往都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
招搖撞騙罪刑事處罰是怎樣規定的?
招搖撞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招搖撞騙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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