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是危險犯嗎
危險犯能夠達成一定條件的話,也可以是屬于犯罪預備情況。危險犯的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在危險犯犯罪形態理論中相對簡單。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危險犯的犯罪預備具有以下特征:
(1)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成立犯罪預備,要求行為人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即為了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為。
(2)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預備行為是為犯罪的實行創造便利條件,以利于危害結果順利實現的行為,這種行為是這個犯罪行為的一部分,繼續發展就會成為實行行為,從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所以,預備行為已經對刑法保護的法益構成了威脅。
(3)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
(4)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犯罪預備一般來說都是在犯罪著手實施之前,進行相應的案件準備工作,以達成最后的犯罪目的來進行制造條件,如果說危險犯也能夠達成這樣的條件的話,那么也可以是屬于的犯罪預備情況,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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