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身份的確定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明確肇事人是誰?受害人是誰?保險公司是誰?第三者強制責任險是多少?
當事人根據交通大隊做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如無責任、部分責任、同等責任、大部分責任或全部責任),確定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機動車駕駛員、非機動車駕駛員或行人。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應當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及時報警、保護現場、通知保險公司,以免因延誤時間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無法認定或難以認定,并在事故發生地就近的醫院對受害人進行搶救,以免延誤最佳治療時機。
作為受害人,應當到交通大隊及時調取駕駛員基本信息、車主基本信息和保險公司的基本信息,準確確定被告和第三人,為以后的調解和訴訟做準備。
二、治療終結和鑒定時機的確定
(一)治療終結:臨床醫學一般所認可的損傷后病理變化經臨床治療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并維持穩定的時期。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當事人委托律師事務所,再由律師事務所委托檢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二)鑒定時機:鑒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的治療終結之時,或確因損傷所致并發癥的治療終結之時為準。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進行傷殘鑒定。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傷殘程度不一、身體素質不一,導致住院時間有長有短。受害人做傷殘鑒定的,一般以三個月為限,病情嚴重的需要更長時間。
受害人需要定殘的,應當在三個月之后提出,由律師事務所委托有傷殘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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