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鑒定概念、鑒定機構和鑒定人
1、交通事故鑒定交通事故鑒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鑒定有: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車輛類鑒定、道路鑒定、事故成因鑒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2、鑒定機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和公安部《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治理辦法》的有關劃定,交通事故檢修、鑒定要實行專業化,即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修,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為使交通事故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可以依法成立專門機構,并主要承擔事故調查所需要的鑒定;為使案件處理公正、公平,傷殘評定、車輛評估、司法精神病鑒定可以由有資質的社會機構承擔。同時,具備資格的檢修、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存案,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對符合前提的檢修、鑒定、評估機構應予以宣布,辦案單位可以向當事人先容這些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3、檢修人與鑒定人檢修人是指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依法指派或禮聘的從事交通事故技術檢修的職員。檢修人可以是專業職員,也可以是交通治理部分具有相應資格的辦案民警。鑒定人是指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依法指派或禮聘的從事交通事故鑒定的職員。鑒定人必需具有專門知識和專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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