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實施了全部的行為,但未得逞;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尚未實施完全部的行為,導致目的未得逞。
未遂是指行為人為追求某種目的而實施了某種行為,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導致行為結果未得逞。
在行為人的認識與客觀事實相符合的情況下,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通常能反映出行為對法益的侵犯程度不同:前者離危害結果的發生較近,后者離危害結果的發生較遠。但是,在行為人的認識與客觀事實不相符合的情況下,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則不能準確反映行為對法益的侵犯程度。
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以行為人的主觀判斷為標準作出的區分;如果行為人的主觀判斷發生錯誤,如本來不必進一步實施行為便可以發生危害結果(客觀上已實行終了),而行為人誤認為自己的行為未實行終了,或者相反,則不能認為實行終了的未遂對法益的侵犯程度重于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所以,對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仍然應根據行為本身對法益的侵犯程度來判斷社會危害性的大小。
未遂犯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刑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以犯罪未遂論處的行為完全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其社會危害性達到了應受刑罰處罰的程度,故應當負刑事責任。但犯罪未遂的社會危害性,通常小于犯罪既遂的社會危害性,故對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此,看完本文之后對于這個概念都清楚了吧,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對于實行了和未實行有不同的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希望大家能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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