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您好,過失犯罪與無罪過事件的區別有哪些?
律師解答:
兩者的共同之處是都對結果的發生沒有預見、沒有認識,區別在于行為人對其特定的危害后果有無預見能力,也即是否應當預見。有能力預見而沒有預見即有罪過,沒有能力預見導致對結果的實際沒有預見,即為無罪過事件。案例二中的杜某、韓某看到徐某掉進水中,并且水深已達胸部,完全能夠預見也有能力預見其會溺水死亡,但沒有救助,輕信他會自救或出來,導致其溺水身亡,當然屬于過失,不屬無過錯事件。據悉,杜某已被人民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被判處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知識:
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此即無罪過事件。無罪過事件包括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
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這就是不可抗力。所謂不能抗拒,是指行為人雖然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結果,但由于當時主客觀條件的限制,不可能排除或者防止結果的發生。例如,行為人趕馬車時,馬意外受驚后往人行道奔跑。行為人雖然認識到不制止馬的奔跑可能造成他人死傷,但行為人無論如何也不能制止馬的奔跑,結果造成他人死亡。對于這種不可抗力,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這便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有相似之處,即都沒有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客觀上又都發生了結果,但前者是不能夠預見、不應當預見,后者是能夠預見、應當預見,只是疏忽大意才沒有預見。在這個問題上,應當根據前述判斷能否預見的標準,全面、客觀、準確地判斷行為人能否預見,從而正確區分意外事件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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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趙保明律師 男,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2014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獲刑法學碩士學位,研究生學歷。趙律師熟悉刑法、訴訟法、民法、合同法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專業知識扎實,思維敏捷,辦案風格嚴謹,始終堅持“以合法方式讓當事人獲得最大利益,為建設法治社會而不懈努力”的辦案理念。 參與辦理的部分刑事案件包括:王某陽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陳某元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職務侵占罪、強迫交易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林某波涉嫌詐騙罪、盜竊罪案,林某威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取保候審),尹某沖涉嫌非法拘禁罪案(取保候審),陳某華涉嫌詐騙罪案(取保候審),張某金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案(緩刑),陳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減輕處罰),宋某波涉嫌詐騙罪案,李某飛涉嫌行賄罪、受賄罪案、歐某沖涉嫌職務侵占罪案(取保候審),李某瑾涉嫌行賄、受賄罪案,湯某坤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案以及麥某畔涉嫌故意傷害罪案等刑事案件。 參與處理的部分民事案件包括:廣州市某醫院訴某公司合作合同糾紛案,余某兒合同糾紛再審案,陳某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陳某鳳房屋買賣合同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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