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的特點是什么
走私罪則為種罪名,其包括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等多個具體罪名,該罪特點如下所述:
(一)大多是自然人犯罪,以間接走私方式為主。走私犯罪主要表現為自然人犯罪,而且主要是間接走私,具體表現為與香港的走私犯通謀,為其提供運輸方便,從中收取船租和傭金,為走私罪犯服務牟利,其中以漁民為多,其文化層次低,且大都家庭貧窮,根本無力繳交罰金;另一種是后續走私犯罪,即倒賣進口保稅指標和來料加工指標。
(二)內外勾結,實行共同犯罪。香港走私犯策劃、指揮,大陸走私共犯在其安排的時間、地點接貨,在其安排的時間、地點卸貨,內外勾結,協同作案。作為主犯的香港走私犯使用化名、單線聯系,案發后能輕易逃避打擊,成為漏網之魚,風聲一過,再找協作者作案,使得走私犯罪屢禁不絕。
(三)走私對象集中表現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其中,海上走私普通貨物、物品主要為盜版光碟、汽車零配件、電子元件、膠卷、植物油、煙酒等;陸上走私通過多進口原材料同國內購買原料混合加工,在境內銷售牟利的1宗,且為單位走私。倒賣進口保稅指標、來料加工指標走私犯罪較為隱蔽,且多為港、臺獨資或合資企業的報關員與境外港商聯手,破案難度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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