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關于行為犯目前在我國的法律體系當中還是比較具有爭議的,和行為犯相對應的當然就是結果犯了。在我國絕大多數的民眾腦海當中根本就沒有行為犯和結果犯的具體的概念的時候,只是有少部分的民眾也會比較好奇詐騙罪行為犯結果犯的依據是什么?所以接下來小編就詳細的來介紹一下這個問題。
一、詐騙罪行為犯結果犯的依據是什么?
詐騙罪是屬于行為犯罪的。行為犯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志。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著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
二、詐騙罪的刑法規定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詐騙罪的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由此可見,司法實踐當中對詐騙罪是按照行為規范來處理的,因為詐騙的整個過程就是通過實施某些行為而最終達到相應的結果的。其實作為普通的受害者,也不需要對詐騙的行為犯還是結果犯去做過多的研究,真正掌握一些懂得防范詐騙的方法才是對我們最有用的。針對詐騙罪行為犯結果犯的依據,小編就給大家介紹到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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