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害而對不法行為人采取的一種防衛措施,
2.正當防衛必須具有如下構成條件:
(1)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要求正當防衛必須針對正在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對于合法行為和第三人不能進行所謂的“防衛”。
(2)正當防衛的目的條件,必須是為了保護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公共利益,即目的要具有合法性與正義性。
(3)正當防衛的實踐條件,即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現實存在的和正在實施的侵害行為,而提前防衛或假意防衛都不屬正當防衛,否則行為人要承擔法律責任。
(4)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即防衛的方式與強度的適當性,防衛強度必須與侵害強度相當,以足以有效制止侵害為應有限度。
3.正當防衛:不承擔民事責任。
目前,刑法學界就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存在著三個方面的爭議:
1、不法侵害是否包括過失犯罪。筆者認為當危害后果已經發生時構成過失犯罪,這時,由于不能形成正當防衛的緊迫感,所以就失去了正當防衛的必要性,因此,對過失犯罪,在通常的情況下不存在正當防衛的問題。
2、不法侵害是僅指犯罪侵害,還是既包括犯罪侵害也包括一般違法侵害。筆者主張有限制的犯罪違法侵害說:即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侵害也包括一般違法侵害。理由是:第一,《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只要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實行正當防衛,并沒有其他附加條件的限制:第二,違法性與行為人的能力無關,無論是精神異常者,還是未達法定負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所造成的侵害,都在客觀上違反了法律,都是違法的侵害,當然能成為正當防衛的對象。否則就會使被侵害者處于極其不利的被動地位,并有可能縱容犯罪分子繼續犯罪。
3、不法侵害是否包括不作為犯罪。本人認為主要看其能否形成緊迫危害。比如警察劉某開車看到有人正在行兇鬧事,沒有去制止,反而開車離開,如果此時劉某沒有別的緊急任務,那么他就是不作為行為,但是如果他正在執行別的緊急任務,比如說正在跟蹤別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要去制止一些重大險情;要去救助遇到生命危險的人員等就不構成不作為行為。就是造成緊迫危害,也不得對其施以"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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