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到6月間,遼寧省燈塔市人民法院、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后做出了兩審判決書:判決燈塔市沈旦堡鎮前谷城子村幾位村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敗訴。而事情還沒有結束,8月,又有新的原告和被告走進司法程序。究竟是何原因使該村村民集體打官司?素無恩怨的鄉親因何上了法庭?輸贏了官司帶來了怎樣的效果和反思?
燈塔市沈旦堡鎮前谷城子村土地糾紛案
本報記者鄧*夫
2007年年末,幾位農民從外地風塵仆仆的來到本報,他們是燈塔市沈旦堡鎮前谷城子村的村民。他們向記者反映了該村委員會為了償還債務,2000年對本村的土地進行了流轉發包??墒?,就在2007年的時候,承包土地的村民卻成了被告,在法庭上輸了官司,無奈之下100多戶村民派出代表來省城咨詢。
承包合同七年之癢
據村民代表介紹:2000年12月5日,前谷城子村委會為了償還債務,向全體村民發放書面通知書,內容是:經市里批準,鎮領導和村支部、村委會開會決定,我村以地還債,村合計出2400畝對外承包,承包期為22年,承包金每畝地1300元。在承包期內,承包地的農業稅、糧食任務和上級規定按地攤的費用由承包戶負擔。根據我村現有種樹的地沒有按期倒出來,開會決定優先承包給原承包者。但每畝放價格為1500元。原種7年地的戶,如果想成塊承包也可優先。價格是每畝也是1500元。其它地塊承包者不指名要地塊的每畝1300元。公開對外承包。對外承包的地塊有一道方田366畝、二道方田326畝、三道方田387畝;道南大甸子200畝……村里根據承包者承包面積重新丈量。研究決定,12月25號對外承包,特此周知。
2000年12月25日,前谷城子村民委員會再次下發通知:這次分地還債卡只限每戶一張。每人8分地,如果本人想種地在27日9電30分到下午2點到村交款。如果本人不想種,把票可以轉讓給別人。此票只限27日一天,過期作廢,如此票丟失,個人接收本卡時,在送卡人的接收單上簽字。包地形式按以前公布的方法抓簽執行。姓名、人口、面積……
就這樣,前谷城子村涉及1000來戶人家2000多畝土地以這種方式轉包給了100多戶出錢的承包戶。
幾年的時間過去了,隨著國家對糧農政策的調整,土地的價值越來越高,農民種地也賺錢了,一些把土地承包出去的村民開始有了想法;加上村委會領導班子的換屆,新領導有了新的想法,矛盾和糾紛一點點升級,直到上了法庭。
法律觀念缺失之痛
2007年4月10日,燈塔市人民法院下發了(2007)燈民三合初字第23號判決: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形成了土地轉讓合同關系。前古城村委會向村民發放通知,限定村民交款時間,并規定如本人不想種,把票可以轉讓給別人,體現了兩層含義:村民已經獲得了土地承保經營權;對村民轉讓承包經營權予以認可。原告將自己承包土地的權利轉讓給被告,一方面說明了原告已獲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另一方面說明了原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被告。原告與被告與前古城村委會之間形成了一種合同權利義務轉讓關系。原告將承包土地的權利及繳納費用的義務轉讓給了被告;前古城村委會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盡管其發包義務及接受款項的權利未變,但其合同相對人發生了變化:由原告等人變成了被告。原告要求確認前古城村委會與被告人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涉及原告與被告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關系的確認,作為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應當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原告起訴狀將被告個人列為第三人屬認定法律關系錯誤,訴訟期間原告申請追加個人為被告符合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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