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賠償標準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10〕23號)的規定,按照湖南省統計局2011年3月7日發布的《2010年湖南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發布的有關數據及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省直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進行計算,因此在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標準計算具體金額時,大部分數據可參照該文件執行。
1、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566元;
2、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1825元;
3、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622元;
4、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4310元;
5、全社會職工平均工資:30480元(按2010年統計公報數據)/2=15240元,月平均工資為2540元。
6、伙食補助費:根據湖南省財政廳印發的《湖南省省直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湘財行[2007]10號)
省內30元/人、天外省50元/人、天
九級傷殘具體的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
按實際支出計算。
二、殘疾賠償金:(交警隊直接以受害者戶口來計算,法院結合受害者是否在城市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可按城市標準來具體計算殘疾賠償金)
農村標準:5622元×20%×20=22488元
城鎮標準:16566元×20%×20=66264元
三、被撫養人生活費(實際數額按被撫養人人數確定):(交警隊調解一般不計算此項)
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后,被撫養人生活費應如何處理?
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10〕23號)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因此,雖然《侵權責任法》取消了“被撫養人生活費”這項賠償,但目前仍可以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一并賠償。
1、小孩生活費
城鎮標準:11825元×(18歲-現在歲數)×傷殘系數20%÷2
農村標準:4310元(18歲-現在歲數)×傷殘系數20%÷2
(注:單親家庭的無需除2)
2、老人生活費
城鎮標準:11825元÷兄弟姐妹人數×20年×20%
農村標準:4310元÷兄弟姐妹人數×20年×20%
(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撫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城鎮戶口的不超過11825元,農村戶口的不超過4310元。
四、營養費:(交警隊調解一般不計算此項)
參照醫院的醫療病歷本、診斷證明書、出院醫囑意見確定或者法醫鑒定結論來確定,九級一般為一千至五千元不等。沒有注明加強營養的,法院一般判決五百元一個級別。
五、誤工費: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一般計算到定殘的前一天。
六、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大約500元至3000元之間。沒有交通費用票據的,長沙地區法院一般判決為五百元左右。
七、護理費: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規定計算;無固定收入或雇工的,參照長沙市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計算每天70元左右。
八、住院伙食補助費:省內30元每天,省外50元每天。(交警隊調解計算此項按12元每天是錯誤理解湖南省財政廳印發的《湖南省省直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湘財行[2007]10號))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尊便器、拐杖、輪椅、假肢等):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十、精神損害撫慰金(交警隊調解一般不計算此項目):5000元至10000元左右(根據是否承擔主次責任、是否取內固定手術、侵權的方式等綜合確定)
十一、后續治療費用(取內固定費、康復治療費、整容植皮費等):
參照司法鑒定中心的法醫鑒定結論確定或者實際發生時確定。
十二、車損費用及財產損失等:應當提交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認證報告確定。否則法院一般不認可,有的法院酌情予以認定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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