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政部門主管的評殘、補評殘對象包括:
1、退出現役的軍人(含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
2、國家機關行政編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權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由國家補貼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編制內已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無軍籍的工作人員);
3、授予警銜的行政編制人民警察;
4、參戰的傷殘民兵民工;
5、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
6、因維護社會治安負傷致殘的無工作單位人員。
二、評定依據:
1、《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
2、《傷殘管理暫行辦法》(民政部令1997年第2號);
3、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總后勤部關于印發《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的通知(民發[2006]110號);
4、民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函[2004]334號)。
三、申請人提交的材料:
1、本人申請報告;
2、傷殘人員所在單位(戶口所在地)出具負傷的時間、地點、原因及受傷詳細經過證明和對其評殘的意見材料;人事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公安干警需附授警銜任命書);
3、現場證人提供的旁證材料(2-3人份);證明材料需加蓋證明人所在單位公章方有效;
4、受傷時接診醫院的檢查、治療病歷和輔助檢查報告原件,即原始病歷;
5、交通事故致殘者評殘需附公安交警或交通監理部門對事故的鑒定和處理意見書原件;
6、退出現役的軍人或其他傷殘人員要求補評殘的需報有關檔案材料原件;
7、傷殘鑒定醫務證明書;
8、本人2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張;1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3張。
四、辦理程序:
1、申請:
①無工作單位的傷殘人員,由本人向戶口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殘疾經過和殘情等情況;
②有工作單位的傷殘人員,由本人向所在工作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致殘經過和殘情等情況;
③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鎮人民政府審查后寫出證明材料,連同本人檔案材料(包括原始證明、病歷和現場證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等)、書面申請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送縣民政局審查。
2、受理、初審
縣民政局對上報材料經初審認為具備評殘資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醫院(地市級醫院)進行殘情檢查,由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傷殘等級醫學鑒定意見;
3、上報:
①縣民政局根據殘情鑒定,寫出綜合報告,填寫《新評殘審批表》或《補評殘審批表》一式四份,連同本人申請,單位證明等有關材料一并報送南通市民政局審查。
②南通市民政局經審查認為符合評殘條件的,在上報的《新評殘審批表》或《補評殘審批表》上簽署審查意見,連同其他材料一并報送江蘇省民政廳審批。
4、審批、告知:
江蘇省民政廳經審查認為符合評殘條件的,在上報的《新評殘審批表》和傷殘證件上簽署審批意見,加蓋印章,并通過縣民政局將傷殘證件發給本人,并在本網站上公示。對不符合評殘條件的,省民政部門將在《新評殘審批表》或《補評殘審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蓋印章,連同其他上報材料通過市、縣民政部門退回申請人。
五、受理機構:
各鎮民政辦公室聯系電話:參見052-各鎮社會救助事務
機構一覽表
縣民政局優撫科聯系電話:0513-8416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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