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用卡詐騙類的經濟犯罪當中,根據有關部門的調查顯示惡意透支的這種情形比較多,現在想要申辦信用卡的話各大銀行的要求都是非常嚴格的了,這是因為以前有些無業游民,甚至經濟狀況收入特別不穩定的人辦好了信用卡就是為了維持生活,可能就沒打算償還信用卡的這種想法。在被銀行起訴了以后可能這些人也會考慮信用卡詐騙罪撤訴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信用卡詐騙罪撤訴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信用卡詐騙屬公訴案件,不能“私了”。銀行是案件的被害人,不是原告,無權撤案。但有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信用卡惡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一萬元以上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信用卡詐騙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2、惡意透支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這里主要包括三種情形: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
所 謂“偽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樣式、圖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繪、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來,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所謂“使用”。 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利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包括用偽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支取現金,以及用偽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進行支付 結算的各種服務等。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
所謂“作廢的信用卡”,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繼續使用的過期的信用卡、無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廢的信用證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內中途停止使用,并將其交回發卡銀行的信用卡。
3、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的。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
根據我國有關信用卡的規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者轉讓。所謂“冒用”,是指行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第2項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最 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曾對“惡意透支”作過司法解釋,即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或者明知無力償還,透支 數額超過信用卡準許透支的數額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發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的行為。1997年刑法對“惡意透支”作了立法解釋,即 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大多數的信用卡詐騙罪是根本就不能夠撤訴來解決的,尤其是在案件已經提交至法庭審判的情形之下,就算受害者要求撤訴的,但是這種詐騙罪的犯罪意圖跟危害力都是比較大的,所以仍然會按照詐騙罪對實施信用卡詐騙的當事人進行制裁的。不過在宣判之前能夠把欠的錢全部還上的,可以減輕處罰。所以。
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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