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印花稅問題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所以政府出讓土地要交合同印花稅,按所載金額0.5‰貼花。
1、定義: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設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2、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3、征稅范圍: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其中,產權轉移書據按照所載金額0.5‰貼花。
印花稅區別時段征免稅。
1、《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據(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2、2006年11月27日下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文件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適應經濟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完善稅制,現將印花稅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1、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2、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3、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4、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土地使用權,是我國擁有的一項土地制度,我國的土地是國有的,所以任何公民沒有辦法獲得土地的所有權,但是公民需要土地建造房子,進行一些農業活動,或者是生產生活,所以國家就給予了公民土地的使用權,但是需要通過一定的方法獲得。
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是怎樣的
土地使用權轉讓要交哪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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