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詐騙,大家一定不陌生,遇到詐騙,我們更要勇敢的捍衛自己的權利。然而,日常生活中我們所理解的詐騙行為與詐騙罪實際上是和法律意義上的詐騙行為與詐騙罪是有區別的。那么,具體應該如何區分二者呢?以下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詐騙行為與詐騙罪的區別的信息,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民事欺詐行為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故意以不真實情況為真實的意思表示,使對方陷于錯誤認識,從而達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關系的不法行為。兩者都可表現為在經濟活動中采用欺騙方法取得對特定財物的不法占有狀態,主要區別在于:
一是民事欺詐行為的當事人采取欺騙方法,旨在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并與其交易從而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而詐騙罪實施欺騙的目的是讓對方陷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從而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是民事欺詐行為人在簽訂合同之后,總會以積極的態度創造條件履行合同;詐騙行為人根本無履行誠意或履行能力,即使有一點履行合同的行為,也是象征性的“虛晃一槍”。
三是民事欺詐行為人為了減輕責任可能進行一定程度的辯解,但不會逃避承擔責任;而詐騙行為人則是要使自己逃避承擔責任,最終使對方遭受損失。
其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二者相區分的關鍵所在。除非常典型的情況下,非法占有的目的通常都是根據一定的客觀事實來推定的。盡管“非法占有目的”屬于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但它必然通過一系列外化的客觀行為表現出來,我們可以根據其客觀行為表現以及行為效果推定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
一般來講,借助合同實施詐騙犯罪的行為,在訴訟證明和司法認定非法占有目的過程中,須綜合考慮、審查分析以下幾個要素:
1.要看合同主體身份是否真實;
2.要審查行為人有無履約能力;
3.要審查行為人有無采取詐騙的行為手段;
4.要審查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
5.要審查行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6.要審查行為人的履行態度是否積極;
7.要審查行為人對財物的主要處置形式;
8.要審查行為人的事后態度是否積極。
綜上所述,區分詐騙行為與詐騙罪,最重要的還是要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是區分二者的關鍵所在,之后再從意思表示、履約能力和實際行動等等各方面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樣我們才能更準確地得出究竟屬于哪一類的結論。
對消費者進行欺詐行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犯詐騙罪應當如何處罰?
詐騙罪量刑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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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敏律師,從事律師工作20年之久,現為山東滕州滕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經驗豐富。執業以來成功代理刑事辯護、勞動爭議、婚姻糾紛、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工傷賠償以及房屋買賣糾紛等各種案件,辦理十多起意外死亡案件,圓滿解決,為刑事被告人多人多次提供罪輕、緩刑、無罪辯護,并獲采納,現為十余家企事業單位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提供法律咨詢幾千次!深研法學,法學功底扎實,自從事律師工作以來,盡心、盡責為當事人服務,審慎處理各項法律事務,其處事作風和辦案思路獲得當事人和同行的一致認可和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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