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詐騙行為進行認定的時候,必須要考慮到實際詐騙的數額才行,這樣才能判斷是否構成《刑法》中的詐騙罪,因為并不是所有的詐騙行為都會按照詐騙罪來處理的。那認定構成了犯罪之后,一般應該怎么對詐騙罪處罰呢?下文中律霸小編為你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一、應該怎么對詐騙罪處罰
犯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 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 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
二、詐騙罪的詐騙數額如何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
2、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3、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 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其實也是不能忽略了數額和情節的,否則的話就是與罪刑相適應原則相悖的,即使法官作出了判決,這樣的結果也是不公平、不合理的,畢竟罪犯的人權也是要保障。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司法實務中如何界定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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