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權抵押給個人可以嗎
依法獲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農村土地使用權及宅基地使用權暫時不能抵押。
二、相關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六條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三十七條 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八條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三、所需資料、辦理時限、辦理程序
(一)申報資料
1、抵押雙方申請書各1份;
2、抵押雙方的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委托書原件各1份;
3、抵押雙方的法人代表、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需原件校核)各1份;
4、抵押雙方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需原件校核)各1份;
5、土地使用證原件;
6、土地估價報告1份,土地估價技術報告1份;
7、抵押宗地征地費、出讓金及相關稅費的繳款證明1份;
8、抵押宗地內附著物的產權證明及承諾書各1份;
9、抵押合同原件1份;
10、借款合同原件1份;
11、抵押宗地圖、坐標表原件各1份。
(二)辦理時限
14個工作日。
(三)辦理程序
用地單位提出申請——分局地籍利用科受理——權屬調查——分局審核——市局會簽——繳納登記費——分局地籍利用科——領他項權證。
只要滿足條件并辦理合法登記,土地使用權就可以隨著土地上的附著物、建筑物一同抵押出去。政府會對一切抵押行為進行監督,辦理時需要到用地單位遞交合同、地圖、報告、使用證等資料。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不等同于土地使用權真正完全的轉移了,轉移后使用者的權利仍然可以實行。
土地抵押登記怎么辦理?
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流程是什么
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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