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
陳某于2011年6月份購買了一部車,同年11月份被盜。陳某報警后,案件未獲偵破。2012年6月7日,陳某收到法院送來的應訴材料,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袁某因被陳某的車輛撞倒受傷,致八級傷殘,而事故的駕駛員己下落不明。故袁某起訴要求陳某賠償損失40余萬元。法院最終判決,陳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點評:
機動車被盜搶后,機動車所有人喪失了對機動車的運行支配力,而這種支配力的喪失是盜搶者的違法行為造成的。因此,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應當由盜搶者承擔,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事故認定書內容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事故責任認定書作出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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