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申請進行貸款的過程中,才虛假手段編造貸款項目從而打算非法占有貸款的行為,在達到了規定的數額標準之后,往往會被認定為貸款詐騙罪。這屬于特殊的詐騙犯罪。那通常對貨款詐騙罪怎么定數額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貨款詐騙罪怎么定數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但上述“數額較大”的規定,已經被去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條所變更。
該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五十條明確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因此,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貸款詐騙罪“數額較大”的標準應為2萬元,“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已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四條執行,即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二、貸款詐騙罪怎么認定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準。在認定詐騙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詐騙貸款罪論處。實際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原因也很復雜,如有的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劃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中,行為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認定。
有的是本人對自己的償還能力估計過高,以致不能按時還貸,這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雖然具有過失,但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欺騙的方法取得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
由于在貸款詐騙罪當中有明確的數額限制,因此要是實際詐騙的數額沒有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此時無法認定行為人就構成貸款詐騙罪,不過也不會說就不進行處罰,但這里的處罰一般都是行政方面的。至于貨款詐騙罪怎么定數額,我國相關司法解釋中有明確的規定,上文中小編也作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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