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5號
《哈爾濱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暫行規定》已經2006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石*信
2006年3月30日
第一條為依法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
第三條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則。
第四條市公安機關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主管機關。
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原因無爭議的,應當將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予以記錄,共同簽名后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
第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
第七條交通事故的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的,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一)一方當事人有交通違法行為或者過錯,另一方當事人無交通違法行為或者過錯的;
(二)一方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三)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單方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的;
(五)駕駛車輛在人行道、行人通行范圍內刮撞行人或刮撞在人行橫道內依法通行的行人的;
(六)駕駛機動車進入非機動車道或非機動車通行范圍內,刮撞同向依法行駛非機動車的;
(七)駕駛車輛未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八)機動車遺灑、飄散貨物引發交通事故的;
(九)機動車違反裝載規定引發交通事故的;
(十)駕駛機動車倒車時引發交通事故的;
(十一)因制動器、轉向器失靈引發交通事故的;
(十二)駕駛機動車越過道路隔離設施造成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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