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簡易程序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場作出。普通程序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時限分以下幾種:1、一般情況
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當事人逃逸的情況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需要檢驗、鑒定的情況
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逃逸未破案,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情況
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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