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社會,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犯罪手法也是在不斷更新。現在社會集資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花樣百出,而且也一直不斷的出現新型的集資詐騙手段,讓人們防不勝防,甚至出現了集資詐騙罪幫助犯,更是讓大家無法辨別真偽,那么什么是集資詐騙罪幫助犯?今天小編就帶大家學習一下。
一、什么是集資詐騙罪幫助犯?
集資詐騙罪幫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相對于實行犯而言,指在他人產生犯罪決意之后,以心理支持、物質幫助等方式故意幫助他人實施犯罪,或為他人實施犯罪創造便利條件,而自己不直接實行犯罪。
集資詐騙罪幫助犯應具有雙重心理狀態:其一,必須認識到實行犯所實行的是犯罪行為及這種犯罪行為將要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必須認識到以自己的幫助行為能為實行犯實施和完成犯罪創造便利條件。其二,希望或者放任通過自己的幫助行為,實行犯能夠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幫助故意是幫助犯的主觀惡性的直接體現,也是幫助犯承擔責任的主觀基礎。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是在對他人的犯罪行為予以幫助,“認識到正犯之行為由于自己之行為而容易實施或助其結果之發生”。幫助犯的刑事責任限于和正犯具有共同故意的犯罪事實內,對于正犯實施的超出共同故意范圍內的犯罪事實,幫助犯不負刑事責任。
二、如何認定幫助犯
1、在共同犯罪中,應當認識到幫助行為和實行行為是兩個行為,注定兩者間犯罪故意存在一定空隙,有其相對的獨立性,不可能是完全重合、一致。同時,對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應當作較為廣義的理解:在主觀方面故意的內容可是概括的,并不必然要求同一,但其應當認識到不是自己一個人單獨實施犯罪,而是和他人共同實施犯罪。“共同犯罪是指只有二人以上以相同的故意實施了相同的犯罪行為,才能成立,但并不是指只有二人以上的故意內容與行為內容完全相同時,才能成立,因為許多犯罪之間存在交叉與重疊的關系”。
2、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基點在于能預見風險而參與。在司法實踐中,共同犯罪人對共同犯罪結果的預見,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預見特定、具體犯罪的結果;二是預見概括性的犯罪結果,即并非某種具體結果,而可能是某幾種犯罪結果或是其中一個結果,但只要這個結果包括在能預見的范圍之內,共同犯罪人之間就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從刑法理論上分析,前者屬于確定的故意,后者屬于不確定故意中概括故意。對于概括的故意,只要行為人能認識到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范圍,對此之認識和意志應視為共同故意之范圍。
3、實踐中,判斷某一行為是否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圍,一般應當以幫助犯和正犯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內容為標準。通常實踐中,行為的顯性、明示狀態認定不成問題,但默示行為的認定則因具有隱性而較為困難。默示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方式之一,一般表現為共犯人對實施某一犯罪行為,彼此心領神會,只要能認定在犯罪過程中存在“心理上的趨同和一致,即共同的不正當需要的出現”而予以幫助的行為,就能構成幫助犯。
4、在幫助犯的情形中,即使正犯實施的犯罪超出了共同故意,但只要和幫助者所認識的犯罪具有構成要件上的重合性,即兩種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同類法益相同,其中一種犯罪行為比另一種犯罪行為更為嚴重,或者是嚴重犯罪行為包含了非嚴重犯罪行為的內容,并且犯罪行為的實施方式、手段相同,也能成立幫助犯。進而論之,這種情形如果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為例,實行犯實施超出預謀故意傷害的犯罪故意內容,而幫助犯在場卻沒有積極制止該犯罪行為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仍舊可以認定對該行為是容忍或認可的,主觀上具有罪過,幫助他人犯罪的行為成立。如果在共謀中本身就存在默示行為或犯意具有模糊性、不明確,且不超出所能預見的范圍,幫助犯的成立也毋庸置疑。
綜上所述,就是什么是集資詐騙罪幫助犯以及如何認定幫助犯。學習這一法律知識,能夠讓我們更好的識別集資詐騙,同時,若發生類似事件能夠清晰快捷的找到正確的合法維權的道路。近年來,相關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完善,想要了解更多相關法律知識,也可咨詢專業的李女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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