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的主觀形態可以分為故意與過失,而其中法律對故意犯罪的處罰是要高于過失犯罪的,因此實踐中對屬于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的認定就會很重要。那大家熟知的詐騙罪是故意犯罪嗎?對此,律霸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詐騙罪是故意犯罪嗎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夸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詐騙罪的判刑標準
l、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l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本法第1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原《刑法》第151條或者第l52條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詐騙罪屬于故意犯罪,并且還是直接故意,要求要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才行。在具體對此罪量刑處罰的時候,要充分考慮到具體的犯罪數額才行。
合同詐騙罪的數額巨大標準是什么
破除合同詐騙罪
詐騙罪的相關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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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畢健根律師,畢健根,男,大學本科學歷,法學學 士學位。先后取得張家口學院醫學專業、北京大學心理學專業、河北大學行政管理專業多專業學歷證書。現任河北耀鼎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專職律師。 畢律師篤行正義,愛好廣泛,少年就立志律師職業,參加工作后長期研修法律專業知識,通過司法考試即辭去優厚的待遇,從事專職律師工作。因擁有較強專業知識背景和豐富的工作經驗,加之具有極強的表達、溝通能力及獨到的邏輯分析能力和執行力,參加工作以來,先后從事過醫療衛生、企業生產管理、文化宣傳、市場營銷策劃以及企業高層管理工作,有著多領域的實踐歷練,并先后在文化 傳播公司、大型礦業公司及房地產公司擔任總經理助理、行政總監、執行副總經理、法律顧問等多崗位工作,具備豐富的人力資源知識和優秀的團隊管理能力。律師執業以來在訴訟方面擅長刑事案件的取保、辯護及處理各類公司合同糾紛,房地產建筑工程類糾紛及醫療糾紛、勞動爭議等案件。先后承辦了“李某涉嫌3800萬詐騙檢察院不予批捕取保案、林某涉嫌合同詐騙檢察院不予批捕取保后公安撤銷案件案,并成功辯護過黃某故意殺人案、王某聚眾沖擊國家機關案、宮某妨害公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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