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證年限到期怎么辦
到期了有兩種處理方式如下:
1、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
在一般情況下,政府應批準續期使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政府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外,對申請續期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得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這就是說,國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也無償收回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
二、土地證會過期嗎
《物權法》明確規定自動續期,但是續多少費用都沒有明確。這其實就是土地證會過期的,因為我們的土地年限到了是要重新出讓的,重新出讓是需要按照市場價來的,當然這個是所謂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高標準高價。
對于存量房是房齡比較老的房子來講,土地使用年限確實是制約存量房的價格空間,如果按照土地評估價來續期,實際上就等同于重新再買房子,原來的房子相當于滅失了。所以如何續期關系到我們存量房的價值,也是關系到千千萬萬的老百姓的重要資產價值。
我們現在存量房交易量不斷增長,像溫州存量房的交易量與新房的交易量幾乎相同,所以存量房的土地續期問題現在已經出現,將來會成為一個大的問題。如果解決不好就會帶來社會問題。
一般來說,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倉儲用地50年;
6、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但是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是可以政府無償的收回土地使的用權。如果土地使用權期限已經滿了政府在考慮公共利益之后該土地使用權是由國家無償的收回的。其次,該土地上的建筑物已經附著物也是由國家無償的取得的,也就是說同時收回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了。
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怎么辦理?
土地使用權年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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